网购的快速发展让消费者们享受便捷购物的同时,也饱受网络售假的困扰。
网购消费者们纷纷提出主管部门应严厉处罚售假商家,让商家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而不是“罚酒三杯”,纵容商家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公然售假。
本案就是一起电商平台自主打击网络售假所引起的纠纷。
A平台以网络售假违反平台协议规定为由扣划了原告商家店铺资金,并以消费者赔付金的形式赔付给消费者。
商家对平台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认为平台既无权自主打假,更无权高额处罚私自扣划账户,于是向法院起诉平台要求返还资金。
如何在传统理念中找寻新类型案件审理思路?
这是首批电商平台自主打假的新案件,此时《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除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外缺乏具体法律适用,搜索案例库也没有先例可循。
A平台规则直击网络售假,规定平台可以自行抽检商品,并以消费者赔付金的形式将罚款赔付给受害消费者。
这个规定十分新颖,但自主打假的效力、处罚幅度的高低等问题也极具争议。
“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诞生。”
崔建远教授在《合同法》中的论述生动诠释了互联网审判的精髓,也为我们这个案件的审理解放了思路。
本案的妥善处理既可以为引导和规制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树立裁判规则,又可以探索平台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方法。
电商平台到底有没有权利自主打假?
针对原告提出的平台协议问题,合议庭熟读了各大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和平台协议,并对各平台协议的格式条款效力进行了深入研究;
针对原告否认的平台自主打假过程,平常不大网购的男法官在手机上装满了各大电商平台APP,注册了平台会员、了解了许多不曾听闻的品牌和授权经销商,还学习了聚酯纤维、水解胶原蛋白、亚硝酸钠等各种原材料成分的特性;
同时为确保平台抽检过程的证据链完整,合议庭仔细查看被告提供的抽样、下单、收货、拆包、送检等各环节视频;
针对原告质疑的平台处罚依据,合议庭翻阅了大量与互联网相关的论文和书籍,搜索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例,还请教了上级法院和高校学者的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识到:
首先,平台经济有交易量大、跨区域等特点,单凭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管理成本过高,而网络售假既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又破坏了网络交易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为法院,必须尊重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规律,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让平台参与进来,发挥其互联网领域的优势,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框架下进行善良管理;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产品质量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内容,在本案平台自主打假中可以作为相关参考;
再次,平台消费者赔付金的用途系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非用于平台自身,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出发,应当对平台主动协助消费者维权的行为给予肯定。
最终,经过反复考量和权衡,合议庭认为:
平台协议合法有效,商品抽检鉴定过程合法有据,商家利用平台售假构成违约,平台按约自商家店铺扣款并赔付给消费者于法不悖。
平台采取的措施属于自律管理范畴,是平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处理售假经营者、维护平台管理秩序设定的一种“消费者赔付金”,是网络环境下新型消费者保护模式的创新探索。
因聚焦首例电商平台自主打假纠纷,该案最终入选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新类型案件?
新领域的探索并非一蹴而就,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自然也面临诸多挑战。
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意味着更大的工作量,本案的审理经过十余次专业法官会议、研讨会及案件汇报,形成了几十页的判决书、数万字的案例分析和调研课题;
法官必须摆脱惯性、走出舒适区,放弃过去信手拈来的审理思路和烂熟于心的通用法条,探索新的法律适用和审理思路;
此外,还要用法理原则、价值导向来填补法律空白,给新业态更好的示范和指引。
然而,一切付出都很值得,越过高山终能享受开拓的美景。
在本院典型案例出台前,大量互联网案件都跟售假有关,商家纷纷质疑平台规则和自主打假的效力;
案例出台后,打假类案件大幅下降,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外,该典型案例判决于2018年5月,判决书中“支持平台自律管理”“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协助消费者维权”等理念在2019年1月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中均得到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新类型案件也随之更新迭代,层出不穷的互联网新类型案件没有现成答案,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求新探索。
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
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字 | 邓鑫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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